域外既有犯罪构成体系均是分析模式,不能解决中国刑法的特有问题——犯罪概念“但书”的体系定位,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在传统犯罪构成中不能体系定位,而在其他犯罪构成体系中起定位违背犯罪认定思维逻辑之正常顺序,固守传统犯罪构成四要件体系无法吸收德日阶层体系理论成果。我国刑法上的犯罪概念就认定犯罪而言是完善而适格的。《犯罪概念制约下的犯罪构成体系研究》据此建构了由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组成的犯罪构成三层面体系。在社会危害性层面判断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在刑事违法性层面归集罪状规定的基本入罪条件,在应受刑罚处罚性层面对是否属于“但书”及客观处罚条件进行判定,而动机、违法性认识、期待可能性属于“但书”判定的考虑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