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智者”阿诺德·约·汤因比在一次“展望21世纪”的演讲中指出中国文化将是21世纪人类走向全球一体化、文化多元化的凝聚力和粘合剂,特别是人类掌握了可以毁灭自身的高度技术文明手段,同时又处于极端对立的政治、意识形态营垒中,最需要的精神就是中国文化的精髓——仁义、爱人、宽容与和谐。他指出如果中国文明不能取代西方文明而成为人类的主宰,那么整个人类的前途将是可悲的。 2003年中国政府明确提出“中国政府将人民的生命健康和基本人权放在首位……形成了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确立了确保宪法实施、建立法治政府、建设政治文明的治国理念,并在实践中采取一系列具有鲜明时代特点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措施……①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中国政府保障人权,倡导法律人文精神的立场已经十分明确,并且为了人权保障,需要采取各种手段和方法保障人权,当然也包括刑事法律手段。但同时,在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由于人权保障观念和相应的人文精神没有深入立法者和司法者的内心,在现代刑事法律立法和司法层面没有树立以人为本的人文理念,导致在刑事立法和司法过程中,时有侵犯人权,违反人文精神的立法条文和司法行为存在。刑事法律是国家对公民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如果刑事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不能很好地反映现代刑事法律应有的人文精神,那么,这个国家的刑事法律就是残暴和没有人性的,应当予以一定的人文改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