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工作原则
第四条 政府职责
第五条 公安部门与交通、建设部门职责
第六条 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七条 科研与推广、应用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 机动车登记制度
第九条 申请登记提交资料与登记审查
第十条 机动车登记时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 机动车号牌悬挂及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放置等要求
第十二条 机动车的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机动车定期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四条 机动车强制报废
第十五条 警车等特种车辆的标志图案、灯具及警报器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 禁止实施拼装机动车等行为
第十七条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及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第十八条 非机动车的登记与安全技术要求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与管理
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车上路前应检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
第二十二条 驾驶人应当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证定期审验
第二十四条 违法行为的累积记分制度与守法行为的奖励措施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五条 道路交通信号
第二十六条 交通信号灯
第二十七条 铁路道口的警示措施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