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社会“群居杂处”,各类损害的发生时常因多人的参与而引发,特别是在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密,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依存程度日益加深的现代社会,此类损害的发生频率、规模及损害程度亦随之剧增,作为社会发展必然结果的多数人侵权及大规模损害以其所引发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并成为侵权法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为规范此等由多人造成的损害,各国侵权行为法上都设立了共同侵权制度。在侵权行为法理论当中,共同侵权行为可以被评价为是一个相当混乱的问题:在实证法规范层面,有关共同侵权行为的界定,立法规定得含糊不清,司法解释备受非议;在理论研究层面,不仅是由于人们理性思维的局限性,还因为这一问题与过错及因果关系等原理交错纠葛在一起,存在一些非常难于解决和调整的实质性问题;在司法实践层面,由于存在于法解释方法背后的受害者保护和加害人公平之间的价值判断的差异,加之极其多样化的事例类型又导致判断模式的相应变化,因而影响到适用法律的统一性。特别是在科技飞速发展的今天,新型侵权行为的不断涌现,社会生活场景的趋于复杂,使得利益角逐关系开始呈现多样化的态势,加之旨在弥补侵权法补偿功能不彰之缺陷的责任保险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出现,共同侵权制度内部与外部的冲突及拉扯关系更加紧张且难以调和。当共同侵权带着这些未解的困惑走进资本市场、汽车社会、知识经济时代甚至网络世界时,其制度本身的局促便得以更加充分的显现。不得不承认,社会现实为共同侵权责任理论的研究提供了更为宽广的舞台,同时也不断拷问着这一制度的社会契合度与妥当性。正是缘于这样的现实考量,为本文的内容添加了意义元素,成为文章的思考基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