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6条)
第二章 管辖
一、级别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20条)
二、一般地域管辖及其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22条)
三、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
四、保险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
五、票据纠纷和公司纠纷的地域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26条)
六、运输纠纷的地域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7条、第29条)
七、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条)
八、海事纠纷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0—32条)
九、专属管辖与选择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3—35条)
十、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6—37条)
十一、管辖权异议及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1款)
十二、管辖权的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8条)
第三章 审判组织
一、审判组织的基本类型:独任庭与合议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9—42条)
二、审判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3条)
……
第二部分 审判程序
第三部分 执行程序
第四部分 涉外民事诉讼的特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