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惯法为最古老的法律渊源。习惯法可从国家法意义上与非国家法意义上两方面进行认识。我国学界一般认为,国家法意义上的习惯法是国家特定机关对社会上已经存在的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赋予其法律效力,从而使其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习惯法来自于习惯,但与其有本质的不同,习惯法属于国家法的范畴,习惯则为一般的社会规范。 中国法学的发展需要具有中国意识,利用中国资源解决中国问题。本书探讨当代中国国家法律对习惯的认可,对于进一步推进中国法治研究、拓宽法学研究领域、丰富法学理论、提升本土法学水准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将国家法律对习惯的认可作为一个独立的问题加以研究,于繁荣我国立法学研究、提升习惯法研究水准、促进民族法学发展亦颇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