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法律形恰当地表现了多层次的法律规范,稳定型的法律形式体现了法律所具有的权威性;变通型的法律形式作为稳定型的法律形式的补充,赋予裁判者根据天理、人情而具有一定的“变通”法律的权力,使法律与社会密切结合,在治理中发挥尽可能大的作用;而半稳定型的法律形式兼顾了法律的权威性与灵活性。三种法律形式相辅相成,相互转化,稳定中有着变化,而变化并不破坏稳定。这种法律形式的形成与当时的社会相匹配,也许不可能复制,但是其中的立法技巧古人对法律权威性和作用的认识则对现实亦有可借鉴之处。在当代知识全面进步的时代,全面树立体现科学发展理念的法治改革观,进而承担法治改革的理论设计任务,显然不是一种传统意义上的公共知识分子角色能够承担的,而应该是一种跨学科的、全面性的知识努力。所以,按照体现科学发展理念的法治改革观的要求,人们不仅应该把法治看成是一种观念启蒙工作,同时也是一种社会知识工程。将中韩自由贸易协定中的投资规则定位于投资保护与投资自由化并重既符合自由贸易协定的宗旨,也符合现实所需。尤其是对中国而言,“走出去”战略将是一项长期奉行的国策。但是,投资自由化和投资保护应以中韩两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为基础。在确定开放投资市场的范围时,应该充分考虑双方产业结构的互补性,并允许双方作出适当的保留。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缔约双方的互利共赢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