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论
第二章 颅脑、脊髓损伤
第一节 5.1.1 重伤一级
第二节 5.1.2 重伤二级
第三节 5.1.3 轻伤一级
第四节 5.1.4 轻伤二级
第五节 5.1.5 轻微伤
第三章 面部、耳廓损伤
第一节 5.2.1 重伤一级
第二节 5.2.2 重伤二级
第三节 5.2.3 轻伤一级
第四节 5.2.4 轻伤二级
第五节 5.2.5 轻微伤
第四章 听器听力损伤
第一节 5.3.1 重伤一级
第二节 5.3.2 重伤二级
第三节 5.3.3 轻伤一级
第四节 5.3.4 轻伤二级
第五节 5.3.5 轻微伤
第五章 视器视力损伤
第一节 5.4.1 重伤一级
第二节 5.4.2 重伤二级
第三节 5.4.3 轻伤一级
第四节 5.4.4 轻伤二级
第五节 5.4.5 轻微伤
第六章 颈部损伤
第一节 5. 5.1 重伤一级
第二节 5.5.2 重伤二级
第三节 5.5.3 轻伤一级
第四节 5.5.4 轻伤二级
第五节 5.5.5 轻微伤
第七章 胸部损伤
第一节 5.6.1 重伤一级
第二节 5.6.2 重伤二级
第三节 5.6.3 轻伤一级
第四节 5.6.4 轻伤二级
第五节 5.6.5 轻微伤
第八章 腹部损伤
第一节 5. 7.1 重伤一级
第二节 5.7.2 重伤二级
第三节 5.7.3 轻伤一级
第四节 5.7.4 轻伤二级
第五节 5.7.5 轻微伤
第九章 盆部及会阴损伤
第一节 5.8.1 重伤一级
第二节 5.8.2 重伤二级
第三节 5.8.3 轻伤一级
第四节 5.8.4 轻伤二级
第五节 5.8.5 轻微伤
第十章 脊柱四肢损伤
第一节 5.9.1 重伤一级
第二节 5.9.2 重伤二级
第三节 5.9.3 轻伤一级
第四节 5.9.4 轻伤二级
第五节 5.9.5 轻微伤
第十一章 手损伤
第一节 5. 10.1 重伤一级
第二节 5. 10.2 重伤二级
第三节 5. 10.3 轻伤一级
第四节 5. 10.4 轻伤二级
第五节 5. 10.5 轻微伤
第十二章 体表损伤
第一节 5. 11.1 重伤二级
第二节 5. 11.2 轻伤一级
第三节 5. 11.3 轻伤二级
第四节 5. 11.4 轻微伤
第十三章 其他损伤
第一节 5. 12.1 重伤一级
第二节 5. 12.2 重伤二级
第三节 5. 12.3 轻伤一级
第四节 5. 12.4 轻伤二级
第五节 5. 12.5 轻微伤
第十四章 附则
附录: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