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补贴法律制度研究》内容摘要:与农业漫长的发展历程相比,农业补贴的历史并不长。在18世纪到19世纪欧洲战乱和贸易保护主义的背景下,农业补贴才开始成为政府临时性的政策措施。20世纪30年代全球性经济危机后,农业保护主义迅速成为世界性潮流,许多国家在对外采取贸易保护主义的同时,在国内出台农业支持政策,并逐步形成国际贸易补贴政策与国内农业补贴政策交叉融合的现代农业补贴制度体系。然而长期以来,农业补贴通过“除外适用”等规则,游离于国际贸易规则、国际协议和国际组织的有效约束之外。关税与贸易总协定(CATT)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农业协议》,将全球贸易规则扩大到农产品领域,结束了农产品贸易脱离多边贸易规则管辖的历史,将农业补贴纳入到WTO框架下的农产品贸易法律制度之中。基于农业所面临的市场与自然双重风险分析,世界各国对农业进行干预、协调和控制有其深刻的理论基础。本文从农业产业理论,包括农业的外部性理论、农业的多功能性理论、农业弱质产业保护理论和经济学理论,包括公共经济学、福利经济学、利益集团理论、制度经济学等视角剖析农业补贴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透过各国形式多样的农业补贴政策的表象,农业孙贴是指政府或其他任何公共机构对农业生产、农产品流通和贸易活动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其它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是一国政府对本国农业支持与保护政策体系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政策工具。从法学理论视角分析,农业补贴法律制度的法学理论基础包括经济法学基础、财政法学基础以及国际经济法学基础等三个方面,农业补贴法律制度体现了经济法“需要国家干预理论”的理念和价值;农业补贴法属于财政法的组成部分,财政法必须对农业补贴进行有效的调整和规范;农业补贴法在WT0框架下,必须体现WT0《农业协议》的要求,遵循国际经济法相关规则的约束。从农业补贴法律制度的价值目标分析,农业补贴法的程序价值应重在维护社会经济总体运行结构和运行程序;农业补贴法的效率价值重在提高社会总体经济效率和长远效率;农业补贴法的公平价值是一种实质公平。通过对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国家农业补贴政策措施和法律制度比较分析,得出其共通性有二:一是农业补贴具有普遍性特征,农业一直以来都是国家干预经济的“传统领域”。二是农业补贴具有阶段性的特征,各国几乎都经历了由对农产品实行价格支持补贴逐步转向对生产者直接补贴的转型和过渡阶段。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农业补贴方面的差异主要体现在规模和水平差距较大、补贴的侧重点不同等方面。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农业的多功能性决定了农业补贴的必要性,同时农业补贴政策需要与本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在补贴形式上与生产脱钩的直接补贴将构成农业补贴的发展趋势。通过对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主持下的历次农业补贴谈判的全景式回顾,以及对世界贸易组织(WT0)框架下农业补贴法律制度主要内容的分析,本文着重分析了《农业协议》在农业补贴方面的三个行动方案,即制定最低市场准入标准、规范国内支持措施和减少出口补贴。通过关注多哈新一轮农业补贴谈判的发展进程,剖析了目前谈判所面临的主体多元化与利益多元化、宏观经济形势的负面影响、区域贸易自由化的冲击等问题,提出了中国在新一轮农业谈判中的应对之策,主要包括农产品市场准入问题、重要谈判底线问题和主要谈判策略问题,促使发达国家做出一定的让步,从根本上维护所有发展中成员方的整体和长远利益。最后,在对中国农业补贴的实践情况和现行的农业补贴法律制度进行系统梳理和深入考察的基础上,提出加强和完善中国农业补贴法律制度,应当重点关注:农业补贴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农业补贴法律制度的立法模式以及农业补贴法律制度的完善等三个问题。《农业补贴法律制度研究》作者许志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