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自治”理论下,合同义务主要源于当事人的约定,即约定义务,国家或第三人无权干涉。“意思自治”虽然为合同当事人约定合同义务提供了一个平等的机会,给当事人提供了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自由,但这种平等仅是一种形式意义上的平等,而非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主要源于当事人约定的合同义务不再单纯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因此,“意思自治”对约定义务的关爱受到了质疑,这必然要求国家参与到私人领域,对合同义务进行干预,使合同义务走向理性化,其显见的结果必然是法定义务的增加,从而使得合同义务不再单纯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它更多地体现出一种社会意志,其实质是以权利本位为主兼顾社会本位,催生了合同义务理性化发展。合同义务不限于约定义务,出现了向前、向后的扩展态势,即产生了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甚至合同义务突破合同相对性理论,出现了对第三人合同义务及不真正义务等一系列法定义务,进而组成了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相结合的义务群或义务网。合同义务理性化发展情形下,违约应重新界定,即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约定义务及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法定义务的行为,此种义务不仅包括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还包括先合同信息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以及后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