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新思维:从调解型转向判决型思维模式》可分为两大部分。在第一部分中,《法官的新思维:从调解型转向判决型思维模式》首先提出了法治国家条件下人们对于法官思维方式的两种理解模式:以“法律适用”为理论原型,人们将法官思维方式理解为一种以三段论为核心的包含性模式,这种模式区别于政治、经济和行政领域所广泛应用的妥协性调整模式和目的手段模式;以“法庭论辩”为理论原型,人们将法官思维方式理解为一种高度制度化的、以当事人的相互辩论和说服为核心的法律讨论模式,这种模式中所运用的特殊制度内容,使得法律讨论模式区别于同样是高度制度化的立法和执法领域的思维方式。因而,无论是包含性模式,还是法律讨论模式,都体现了法官思维方式是一种相对独立的、职业化的思维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