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作为社会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于其重要性的强调常常见诸各种理论著述和各种政策文件。然而,由于理论研究的匮乏、法律制度的粗疏以及实践中各种利益的杂烩,我国未成年人法治的现状还很不尽如人意。随着改革开放30多年来经济与社会的蓬勃发展,我国在未成年人的教育、保护、矫治等方面的投入不断增加,未成年人保护也被立法定格在了法治社会的框架内。从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到新近的《刑法修正案(八)》以及刑事诉讼法修改,无不彰显着未成年人的特殊的重要价值,也反映了以成年人为中心的社会在利益分割时进一步倾向于未成年人这一弱势群体的趋向。以新刑事诉讼法为例,其独辟一章并冠以“未成年人特别程序”之名,对有关未成年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社会调查制度、合适成年人制度及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都有涉足,虽然规定略显粗疏,但瑕不掩瑜。上述制度为理论与实践携手开拓未成年人为主角的法治领域集聚着能量,推进着两者在时间的长度与实践的深度中施展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