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罪作为我国刑法分则的十大类罪之一,长期以来一直处于被边缘化的境地。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犯罪危害性隐蔽,民众惩治心理淡漠。渎职罪与贪污受贿罪同属职务性犯罪,渎职罪造成的社会危害远比贪污受贿罪严重,但由于渎职罪属于“不揣腰包的腐败”,其外表又罩着“工作失误”的面纱,因而多数国民认为情有可原、其罪可恕。其次,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界限模糊,刑事案件行政化处理现象突出。在我国,渎职案件一般都是由本单位或者主管行政机关先行介入,行政机关认为构成犯罪的再移交司法机关。但在司法实践中,许多行政机关因为部分利益和声誉的关系,不愿把刑事案件移交给司法机关,而是由本部门作为行政案件处理,由此导致了渎职罪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界限的模糊,刑事案件行政化处理的现象十分普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