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海上石油运输中的石油污染问题已引起国际社会和各国的普遍关注,国际社会逐步建立起以《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以下简称“1969年民事责任公约”)及其议定书,《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以下简称“1971年基金公约”)及其议定书为核心的污染救济法律体系。各国也均以公约为蓝本制定或修改国内法,或者直接适用公约,相继建立起类似的船舶污染国内法律救济体系。遗憾的是,对海洋石油开发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巨大环境污染风险如何进行有效预防和救济,国际社会尚未达成共识,目前仅有一部尚未生效的国际条约(《勘探、开发海底矿产资源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一部民间协定(《近海污染责任协定》)专门调整海洋石油开发环境污染损害赔偿问题。在各国立法中,只有美国1990年油污法明确将海洋石油开发中的油污问题纳入法律规制范围。美国墨西哥湾漏油事故和我国渤海湾漏油事故的先后发生,触目惊心地揭示了海洋石油开发环境污染对海洋生态环境的灾难性破坏,不仅对美国现代油污防治和法律救济体系提出了巨大挑战,也对国际社会在海洋石油开发环境污染法律救济机制上的法律空白提出了挑战。《海洋石油开发环境污染法律救济机制研究:以美国墨西哥湾漏油事故和我国渤海湾漏油事故为视角》所指的“海洋石油开发”主要是指在各国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内进行的石油开发活动。除引言和结语外,《海洋石油开发环境污染法律救济机制研究:以美国墨西哥湾漏油事故和我国渤海湾漏油事故为视角》分为6章。第2章为海洋石油开发环境污染法律救济机制概述,主要目的在于让读者对目前国际油污损害法律救济的立法现状及其不足,海洋石油开发环境污染法律救济机制的发展及其主要内容形成整体印象。本章首先对海洋石油开发中环境污染法律救济机制的重大意义、国际船舶油污法律救济机制的逐步发展与完善、海洋石油开发中环境污染法律救济机制的相对缺失等进行了分析。然后,对海洋石油开发环境污染法律救济机制的主要内容进行了介绍,最后对海洋石油开发环境污染法律救济机制的正义价值基础进行了深人阐述。第3章对美国海洋石油开发环境污染法律救济机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解析。美国以1990年油污法为核心,建立起对海洋石油开发环境污染损害的法律救济体系,也是世界上第一部明确将海洋石油开发环境污染法律救济问题纳入国内立法规制的国家。在专门国际公约相对缺失的情况下,美国的海洋石油开发法律救济体系提供了为数不多的宝贵研究窗口。本章对美国海洋环境污染法律救济体系,包括油污侵权损害赔偿法律机制(严格责任、赔偿范围、赔偿责任限额等制度)、强制责任保险与直接诉讼制度、油污责任信托基金制度以及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等进行了全面分析介绍,研究范围涉及美国侵权法、油污法、环境法、诉讼法等领域,比较全面地介绍了在海上石油开发油污事故发生后,美国法律能够提供的各种救济途径。第4章专门就墨西哥湾漏油事故及其对美国油污法律机制的挑战进行了深入分析。墨西哥湾漏油事故是人类历史上首次在1000米以下的深海发生的漏油事故,也是第一个在国际社会引起广泛关注和震动的海洋石油开发油污事故,其对现代油污防治和损害赔偿法律机制的巨大冲击不言而喻。本章在国内首次系统介绍了墨西哥湾漏油事故发生后BP与美国政府的一系列应对措施,对美国总统“调查委员会提交的最终报告进行了介绍分析,对美国海洋石油开发监管机制存在的缺陷进行了解析。墨西哥湾漏油事故的发生,使得美国政府意识到,现有的法律救济机制在巨型油污事故面前显得十分脆弱、无力,因而致力于提高赔偿责任限额、财务保证数额以及油污责任信托基金的单次支付限额。与此同时,统一海洋石油开发监管体制,强化监管权威,提升监管水平,对于海洋石油开发环境污染的防范具有重要价值。这些对于完善国际海洋石油开发环境污染法律救济机制以及我国海洋石油开发环境污染法律救济机制同样具有重大启示意义。第5章主要对国际海洋石油开发环境污染法律救济机制的立法现状进行了分析。尽管1969年民事责任公约及其议定书,以及1971年基金公约及其议定书为核心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体系并未将海洋石油开发中的油污问题纳入调整范围,但两者均属油污损害侵权,在法律关系和救济渠道上具有一致性。因而,要完善国际海洋石油开发油污损害赔偿机制,必须先对国际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机制的经验予以总结、吸收。首先,本章对以《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油类污染防备、响应和合作国际公约》为代表的国际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以及1969年民事责任公约、1971年基金公约为代表的国际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法律机制分别进行了介绍分析,指出了各自的优劣之处与借鉴意义。其次,在国内首次对世界上影响较大的10个主要海域的环境污染区域性协定进行了介绍和评析。最后,通过本章内容,一方面对国际法上油污防治和损害赔偿法律机制进行了全面介绍、借鉴,同时也指出了国际公约和区域协定在海洋石油开发油污损害赔偿机制上的集体性缺失。第6章对国际海洋石油开发环境污染法律救济机制的构建提出了对策建议。首先,对国际社会在海洋石油开发环境污染方面的立法努力进行了介绍。在国内首次对现有的两个专门调整海洋石油开发油污损害赔偿的法律文件(《勘探、开发海底矿产资源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近海污染责任协定》)分别进行了详细介绍、研究和分析,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然后对建立国际海洋石油开发环境污染法律救济机制的法律基础进行解析,指出国际海洋石油开发环境污染法律救济机制的构建应把握好三个原则,即更加注重对受害人和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更加注重风险预防、更加注重国际立法和国际合作。最后,对国际海洋石油开发环境污染法律救济体系进行了建构。从结构上说,该体系应当分为环境污染风险预防体系和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体系。前者致力于对海洋石油开发过程中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和管理,提高监管的技术水准,切实防范油污事故发生的几率。后者致力于污染事故发生后,如何公平、及时、充分地对受害人进行赔偿,推动海洋生态环境的重建。其构建路径有两种:一是制定国际海洋石油开发环境污染法律赔偿的专门公约;二是扩大现有国际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体系的适用范围,将移动式钻井平台纳入规范范畴。第一种路径更加契合当前海洋石油开发环境污染法律救济的紧迫性。第7章对我国海洋石油开发环境污染法律救济机制的构建进行了系统分析。本章从渤海湾漏油事故谈起,对漏油事故发生后各方的应对措施与法律救济措施进行了分析和评价,指出我国海洋石油开发环境污染法律救济存在的不足与局限。在此基础上,提出必须以渤海湾漏油事故为契机,尽快构建我国海洋石油开发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机制,完善我国海洋石油开发环境污染风险防范与监管机制,尽量将油污事故发生的可能性降到最低,尽量将油污事故对自然生态环境和人身、财产的损害降到最低,确保油污事故发生后责任方能够及时、充分地对受害人的损害予以赔偿,促进海洋生态环境的恢复与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