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迈向现代社会伊始,政治和社会理论家们即脱离了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古典政治哲学传统,将人从本质上看做纯粹个体性存在,把人“自然”的行为过程理解为无须通过“社会”的个体行为过程,而社会则完全是从外部强加的“他者”,由此,人类只能在“个人自由”或“共同体”这两种价值之间作出选择。马克思批判地继承黑格尔的思想进路,结合价值取向上的“应然”和历史规定下的“实然”两个维度重新界定了人和社会的关系,为“自由的共同体”提供了逻辑上的可能。进而,又根据他从上述界定中得出的评判社会的标准,即作为人类实践展开所必需的形式,一个社会的合理性、正当性,一个社会是否具有共同体的性质,系赖于它在既有的客观历史条件所提供的现实可能性下,是帮助了还是限制人的自由实践,而从社会、政治、文化诸层面对“狭隘的资产阶级形式”下的现代性或者说现代性的“狭隘的资产阶级形式”进行了全面批判。最后,立基于这种批判,又超越于这种批判,着眼于现代性的解放潜能,马克思提出了重构现代性、迈向“自由的共同体”的积极的规范性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