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个国家不同时期对待专利的不同态度,对专利产品销售抗辩制度的选择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目前,对于专利产品销售抗辩而言,德国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采用强行性的制度模式,英美法系国家则选择任意性的制度模式,两大法系不同制度选择的深层次原因在于两者对不同伦理哲学流派的认同。近来,英美法系似乎表现出逐步抛弃任意性专利产品销售抗辩,转而选择强行性专利产品销售抗辩的态势。此外,任意性制度模式也具有自身的弊端。因此,对于专利产品销售抗辩制度的选择而言,我国应当以公平优先的道义论作为伦理哲学基础,并适当考虑效益因素。同时,由于我国的国情,我国不应当过分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综上,我国应当选择强行性专利产品销售抗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