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至连那些遵守法律的律师们也似乎免不了做些不道德的事情——干扰对事实真相的发现、颠倒黑白、伤及无辜等。在法律伦理范围内的标准论调试图说明,为什么作为一名律师做某事是允许的,而作为一个普通人这样做就是错误的。但是按照大多数评论家的观点,这些论点未能把错误的东西转变成正确的东西。甚至许多律师认为法律伦理是有缺陷的,因为它并不能准确地描述他们工作中诸多的道德价值。在《法律人与法律忠诚》一书中,布拉德利•温德尔(Bradley Wendel)介绍了一种对法律伦理的全新概念,而这种概念是律师同样也是评论家非常关注的一个新概念。温德尔提出了一种基于法律政治价值的伦理来作为集体的成就,用以解决难以对付的各种冲突,并允许有各种不同政见的人生活在一个和平稳定的社会环境中。律师必须是忠诚的和能干的客户代表,但温德尔认为这些义务必须一直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法律构建了他们自己的角色,并对其客户赋予权利和义务。当律师把这种法律视为一种不方便的障碍时,或者当他们为了帮助其客户去做法律上不应该做的事情而把法律扭曲或歪曲时,律师的行为表现得很不道德。律师和对法律的忠诚向律师和他们的评论家发起了挑战:让他们重新考虑伦理道德表现的性质和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