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有关比较法的真假问题
第一节 比较的目的
一、有关科学目的的虚假问题
二、比较法与各国人民之间的理解
三、法律比较与各种法律模式的协调
四、法律比较与法律的统
五、比较法学和比较方法:一对矛盾?
六、作为一门科学的比较法的目标:了解各种法律体系之间的
差异,从而增进人们对纳入比较的法律体系的了解
七、比较法与本国法的改良(通过借鉴外国法)
八、所有法律体系和规范之间的可比性
九、比较法的实践需要法律人类学的经验
第二节 语言问题
十、法律术语的可译性或不可译性
十一、翻译的对象
十二、由法律而生的翻译问题
十三、由语言而生的翻译问题
十四、定义以外的问题
十五、高度抽象的概念
十六、名词及其范畴
十七、翻译与语言以外的因素
十八、认同
第二章 比较的对象
第一节 构成要素的发现
一、“法律规范”的意义何在?
二、统一性原则批判
三、构成要素同一性的验证
四、比较法:历史科学
第二节 各构成要素及其结合
五、“判决要旨”与“判决理由”之区分的出现
六、“基于事实”之方法的发展:康奈尔大学的研讨(1957-1968年)
七、某些构成要素的特征
八、各法律构成要素不和谐所产生的后果
九、各构成要素间的分歧、法律知识以及对立制度之间的同化
第三章 若干应用事例
第一节 法律渊源
一、法律渊源的表述
二、法律渊源和解释
……
第二编 法律体系研究导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