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国际仲裁是一种设计精密而复杂的第三方争端解决机制,常用于解决国际商事争端。当事人试图通过仲裁顺利解决争端必须至少满足三个条件:第一,鉴于仲裁管辖权在根本上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当事人之间须存在一份有效仲裁协议。第二,仲裁庭须按照准据法及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来操作仲裁程序,直至作出仲裁裁决。即便仲裁规则赋予仲裁庭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但仲裁庭一般仍有义务保证整个仲裁程序的合法性。第三,仲裁裁决作出后,除非“败诉”的当事人主动执行,否则“胜诉”的当事人有权请求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据相关国际条约及法院地国的法律强制执行该仲裁裁决。一般而言,只有上述三个条件得到满足,争端才可通过仲裁解决。然而在现实中,在仲裁程序的各个阶段都可能出现超出当事人乃至仲裁庭预见的“意外情形”,典型情形如仲裁的一方当事人为主权国家、仲裁庭因故突然缺员、第三人在仲裁程序进行之中要求加入仲裁等。这些情形既可能导致仲裁的参与者的多元化,也可能导致仲裁程序的复杂化,并给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带来难以预见的风险。本文选择当前国际仲裁体制中悬而未决的问题作为研究对象,展示当前国际、国内仲裁立法、仲裁规则、仲裁实践乃至仲裁理论对于这些问题的态度,并分析其异同之处、总结其发展趋势。本文认为,随着国际商事交易的复杂化,现有中国仲裁体制对于仲裁中的各种意外情形尚未做好充分准备,有必要借鉴国际实践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