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论与实务判解》以我国刑法114条与第115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研究对象,结合近些年我国发生的热点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案件,从理论和判解的角度系统地对该罪进行解析。目前作者已经完稿。《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论与实务判解》分为上下两篇,上篇从学理角度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类型化研究,并且从犯罪论和刑罚论方面着重分析构成该罪的行为要件、犯罪主体、犯罪故意与过失,本罪共同犯罪形态与未遂、中止形态问题,以及本罪的死刑适用问题。下篇针对近些年在我国发生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典型案件如“张明宝醉驾案”、“孙伟铭醉驾案”、“刘襄研制、生产‘瘦肉精’案”、“李跃等人‘碰瓷’案”等进行深入解读,在犯罪定性上与刑罚定量上提出自己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