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变化威胁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而环境友好技术是解决该问题的关键;由于各国技术发展水平不同,发达国家又掌握多数此类技术,转让不可避免。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主要有温室气体减排、适应、技术开发和转让及资金机制等。其中,技术开发和转让应居于核心地位:前两者的实现依赖于技术,而资金机制也主要围绕技术转让设置。1972年以来,国际社会形成的环境保护条约等国际法文件中关于技术转让的规定已形成相对独立的法律制度,但气候变化领域的技术转让并不充分。它是由于规范过于模糊和抽象、缺少强制履行和制裁机制及发达国家国际国内知识产权制度不同等问题所致。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发达国家主导下的国际贸易制度中的“私法行为公法化”,它们过分保护私权利的政治法律制度及主要技术掌握在私人手中等。这些使技术转让义务不履行在形式上表现为国家承诺与私人营利行为间的冲突,而实质却是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之争。后《京都议定书》时代,基于国际贸易中的“私法行为公法化”理论,依人类共同利益需求和国家公共职能,应加强技术转让与贸易制度的密切联系,向制定WTO框架下的国际技术转让协议方面努力,以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促使发达国家政府承诺与其国内私人部门的技术转让行为一致。中国需依环境友好技术来化解气候变化的压力,其特定的政治法律制度利于其在气候变化应对方面形成优势。国内层面,应完善技术转让法律制度来促进私人转让技术;国际层面,应抓住西方国家在技术转让义务履行方面的薄弱环节,倡导并积极推动国际技术转让协议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