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专利权的客体
第三条 专利管理体制
第四条 保密处理
第五条 不授予专利权情形
第六条 职务发明
第七条 禁止压制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
第八条 合作发明和委托发明的专利权归属
第九条 专利不重复原则及先申请原则
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
第十一条 专利权的排他性
第十二条 专利实施许可
第十三条 发明专利临时保护
第十四条 指定许可
第十五条 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共有
第十六条 职务发明的奖励和报酬
第十七条 专利署名权和标识权
第十八条 外国人在中国申请专利
第十九条 专利代理
第二十条 中国人向外国申请专利及专利国际申请的法律适用
第二十一条 审查原则及保密责任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发明、实用新型的授予专利条件
第二十三条 外观设计的授予专利条件
第二十四条 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
第二十五条 不授予专利权的智力成果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 发明、实用新型的申请文件
第二十七条 外观设计的申请文件
第二十八条 专利申请日
第二十九条 优先权
第三十条 取得优先权的程序
第三十一条 单一性原则和合并申请
第三十二条 撤回专利申请
第三十三条 专利申请的修改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条 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第三十五条 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程序的启动
第三十六条 请求实质审查的提交文件
第三十七条 申请不符规定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 驳回发明专利申请
第三十九条 发明专利权的授予
第四十条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
第四十一条 专利复审及司法救济
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四十二条 专利权的期限
第四十三条 缴纳年费
第四十四条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第四十五条 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第四十六条 对专利权异议的审查
第四十七条 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法律效力
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四十八条 依申请给予强制许可
第四十九条 依紧急情况或公益需要给予强制许可
第五十条 专利药品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一条 依存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二条 半导体技术强制许可的限制
第五十三条 为供应国内市场强制许可
第五十四条 申请人的证明义务
第五十五条 强制许可决定
第五十六条 独占实施权的排除
第五十七条 强制许可使用费
第五十八条 对强制许可不服的诉讼
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五十九条 专利权保护范围
第六十条 专利纠纷的解决
第六十一条 证据提供
第六十二条 现有技术抗辩权
第六十三条 假冒专利
第六十四条 检查、调查措施
第六十五条 赔偿数额计算方法
第六十六条 对即发侵权行为的临时措施
第六十七条 诉前证据保全
第六十八条 诉讼时效
第六十九条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情形
第七十条 非恶意侵权行为免责
第七十一条 泄密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侵夺权益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禁止专利部门参与经营活动
第七十四条 渎职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缴纳费用
第七十六条 施行日期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1.9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3.4.1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12.28)
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2012.6.19)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2012.3.15)
专利标识标注办法(2012.3.8)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2011.6.27)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11.3.28修正)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010.12.29)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201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