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存在着非常紧密的联系。这种联系在制度层面上表现为两者之间复杂的相互影响关系,即刑法制度影响刑事诉讼法律制度;而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也会对刑法制度产生重大的影响。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相互影响关系,对于构建合理的刑事法律制度以及实现最佳的制度实施效果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塔娜编著的《中国政法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论丛: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交互作用研究》以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交互作用关系为主题,在对两者的交互作用原理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阐述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核心制度之间的相互影响关系,并进而探讨了刑法理论、刑法解释、刑法机能等刑法学基本理论范畴与刑事诉讼证明、刑事诉讼构造、刑事诉讼目的等刑事诉讼制度原理之间的相互影响关系。《中国政法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论丛: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交互作用研究》共由七章组合而成,包含了三个层次的内容。第一层次是对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交互作用基本原理的分析,是本书研究的理论基础和主线。第二层次的内容,以具有重要意义的刑法制度为研究素材,阐述了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交互作用关系。第三层次则是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问题之间的相互影响关系的分析。所以,本书的结构遵循了从原理性分析到具体性分析,从具体性分析再到理论性分析的逻辑结构。第一章: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交互作用原理。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是既相互独立,又具有整体性特征的法律制度体系。两者之间的交互作用关系,具有非常复杂的内容,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原理性的分析和阐述,从而为具体制度层面的分析提供理论基础。本书阐述的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交互作用原理,包括交互作用的原因、交互作用的体系、交互作用的限度和交互作用的结果四个方面的内容:首先,从哲学方法论和法理学原理的角度分析了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产生交互作用关系的原因,为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交互作用现象的存在提供了哲学和法理上的依据。其次,对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交互作用关系的内容进行了分析和论证。提出了补充、保障、正当化等机能性的交互作用和引导、制约、塑造等构造性的交互作用两方面的交互作用关系体系。再次,仍然从哲学方法论以及法理学角度,阐述了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交互作用的限度问题,即不能够因两者之间的交互作用关系,完全否定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独立性。最后,从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交互作用的类型以及不同时间维度上,对两者交互作用的结果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交互作用后可能出现的各种结果。第二章:犯罪构成体系与刑事诉讼程序。犯罪构成体系是有关犯罪成立之各种条件的有机组合体系。该体系不仅对刑法上犯罪行为性质的确定产生影响,也对刑事诉讼程序上认定犯罪行为的方式、方法产生着影响作用。所以,一般被视为刑法问题的犯罪构成体系会对刑事诉讼程序的现实运作产生引导作用。与此同时,作为犯罪认定方式、方法的犯罪构成体系也会受到来自刑事诉讼程序的影响,即不同的刑事诉讼程序特征会塑造出不同类型的犯罪构成体系。因此,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重构,实际上是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协调性发展的过程。应当以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特征为基础重构犯罪构成体系,并依据新的犯罪构成体系的要求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制度。第三章:刑罚轻缓化与刑事诉讼程序。以非犯罪化、非刑罚化、轻刑化为内容的刑罚轻缓化作为世界刑法发展的趋势,将会对中国刑事法律制度产生深远的影响。由于刑罚轻缓化不仅涉及立法层面的问题,也涉及司法层面的问题,所以作为实体法问题的刑罚轻缓化也会影响到刑事诉讼法领域。首先,刑罚轻缓化趋势会对刑事诉讼程序的未来发展产生塑造作用,使刑事诉讼程序更多吸收具有民事诉讼性质的制度,从而使刑事诉讼程序向更加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其次,刑事诉讼程序会对刑罚轻缓化产生制约作用。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上缺乏完善的轻缓处理刑事案件的制度机制,因而制约了刑罚轻缓化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落实。所以,应当在刑罚轻缓化趋势的统一要求之下,协调性发展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第四章:刑罚消灭制度与刑事诉讼程序。我国刑法中的刑罚消灭事由包括追诉时效制度和赦免制度。而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国家权力,属于国家刑罚权的组成部分,因而刑罚消灭制度当然会涉及刑事诉讼程序。追诉时效制度的内容会对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国家权力运用产生引导作用,而合理的赦免制度则对刑事诉讼程序产生正当化的作用。反过来看,刑事诉讼程序对刑罚消灭制度产生着补充和制约作用。在我国追诉时效制度和赦免制度存在诸多不足的情况下,应当以充分发挥刑罚消灭制度对刑事诉讼程序的积极作用为出发点,完善追诉时效制度和赦免制度。第五章:刑法理论与刑事诉讼证明。刑法理论与刑事诉讼证明原理和制度都具有其各自丰富的内容,两者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领域占据核心地位。而且,刑法理论与刑事诉讼证明之间又存在着内在的关联性。即,刑事诉讼证明决定着刑法理论的现实意义。而刑法理论的特征又能够决定刑事诉讼证明的内容。因此,必须依据刑事诉讼证明对刑法理论的制约作用,对刑法理论立场进行选择;刑事诉讼证明制度的内容也应当依据刑法理论的发展做出适当的调整和完善。第六章:刑法解释与刑事诉讼构造。刑法解释与刑事诉讼构造是运用刑法解决刑事案件过程中两个必然涉及的问题,两者之间也存在相互影响关系。合理正当的刑事诉讼构造会对刑法解释产生正当化的作用;而不同的刑法解释方式也会对刑事诉讼构造产生塑造作用。基于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之正当化机能的欠缺,现阶段我国只能选择以严格解释为主的刑法解释方式。但是,通过适用刑法充分解决刑事案件的需要,又要求更加灵活的刑法解释方式,因此也应当不断完善刑事诉讼构造,为刑法解释的发展提供充分的正当性基础。第七章:刑法机能与刑事诉讼目的。刑法机能和刑事诉讼目的是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范畴,决定着两者的价值基础问题。刑法机能和刑事诉讼目的围绕刑事犯罪问题的解决建构了相互关联的刑事法律制度体系,因此刑法机能与刑事诉讼目的之间也存在着相互影响关系。刑事诉讼目的由于其动态性特征,能够对刑法机能的实现产生保障作用。而刑法机能定位的不同,也会对刑事诉讼目的产生不同的引导作用。所以,应当以刑法机能和刑事诉讼目的内容的均衡性为基础,实现刑法制度与刑事诉讼法制度在根本上的相互协调,并最终在整体上推进刑事法治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