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是一条连接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有效纽带,它一方面保证程序法的运行不偏离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另一方面又确保依据实体法作出的裁决不背离正当性。总之,实体法、程序法与证据法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三大法律架构,三者不可分离,相互之间也不可替代。基于上述对证据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特殊性和重要性的重申,对于我国理论界所探讨的一些问题,本文认为可以给出以下答案:其一,对于证据法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证据法》认为证据法既不是实体法也非程序法,它是一种独立于实体法与程序法分类之外的一种连接法;其二,对我国证据制度的完善模式,《证据法》认为应当制定独立的证据法典;其三,即使在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之下,完备细致的证据法也是必不可少的,更不必说我国的诉讼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当事人主义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