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编制统一不动产登记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设想
1 明确认识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功能
2实现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基本统一
3不动产登记法应该设计成登记程序法
4不动产登记的司法性特征
二基本结构
三立法建议稿及相关说明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
第二条【适用对象】
第三条【统一法律根据的原则】
第四条【统一登记机构的原则】
第五条【统一登记程序的原则】
第六条【统一登记效力的原则】
第七条【统一登记簿的原则】
第八条【统一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的原则】
第九条【法定文字登记的原则】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的管辖
第十条【属地管辖原则】
第十一条【派出管辖】
第十二条【跨辖区不动产的登记管辖】
第十三条【协议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十四条【不动产登记辖区的变更】
第三章不动产登记簿
第十五条【不动产登记簿的种类】
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页的设置】
第十七条【不动产登记簿页的内容和格式】
第十八条【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的特别规定】
第十九条【不动产登记簿页的电子化】
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簿的重建】
第二十一条【不动产登记簿的公开】
第四章总登记和初始登记
第一节 总登记
第二十二条【土地总登记的界定】
第二十三条【土地总登记的规则】
第二十四条【土地总登记的申请】
第二十五条【土地总登记的公告】
第二十六条【公告期间的异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公告期满的效力】
第二十八条【未编号登记的土地】
第二节 土地权利的初始登记
第二十九条【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设立登记】
第三十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登记】
第三十一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登记】
第三十二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登记】
第三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登记】
第三十四条【地役权的设立登记】
第三十五条【抵押权设立登记】
第三节 建筑物所有权的初始登记
……
第五章变更登记、涂消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