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的技艺,就是论证(IngeborgPuppe语)。而所谓论证,其实就是为结论提供理由的过程。说理是所有法律领域之法律人进行作业时的根本特征。法律人要为公众提供一个站得住脚的法律观点(无论这种观点具体表现为判决、裁定还是建议、意见),就必须提供两个方面的理由,即法律上的理由与事实上的理由。进而他必须将规范与事实以合乎逻辑的方式对接起来,使得其结论“必然地”或至少“合理地”基于前述理由之上。说理有好坏之分,而区分说理好坏的依据在于现实的说理过程是否合乎一定的方法与程序性标准(以及特定社会中的实体标准)。研究这些方法与程序性标准并通过反思使其系统化的学问即为法学方法论。法学方法论首先要致力于回答的是“正当的个案结论如何可能”这个微观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