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包括九章内容,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是政府环境责任概述。本章首先对相关概念进行界定,认为政府责任具有不同的含义,在现代社会,政府不仅具有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不利后果的消极责任,而且也具有履行公共职能的积极责任,而这种积极责任对于政府在环境保护中发挥有效作用并追究其不利后果具有重要意义。从政府责任的追究主体来进行分类的话,政府环境责任可以分为政府的环境政治责任、政府的环境法律责任和政府的环境行政责任等几类。完善这些责任形式,保证这些责任的实现,对于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促进环境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二章是政府环境责任的理论基础。政府为什么要承担环境责任,其理论基础是什么,这一问题关系到政府责任的性质,也关系到政府对自己责任的认知和执行,一种责任必须是建立在坚实的理论之上才可以有效地得到实现。本章认为,我国政府的环境责任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一是政府合法性,环境是公共物品,政府有义务向社会公众提供良好的公共物品,特别是环境是一种原生的公共物品,只有政府保证其不被破坏就已经是对这一公共物品的最大的保护,而面对被破坏的环境,政府则应该通过治理来加以恢复良好的环境,如果政府不能做到这些,将失去政治上的合法性,其存在的价值应付受到质疑。二是政府的环境责任也是一种宪法义务,“据统计,目前有41个国家或地区的宪法规定了个人享有的清洁、健康的环境的一般性权利,有62个国家或地区在宪法中规定把保护和改善环境作为国家的目标或义务。”[1]我国《宪法》第26条的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将环境保护直接规定为国家的义务。可见,许多国家中,政府保护好环境是一种宪法义务。三是行政法治理论,根据行政法治理论,政府的行为必须守法,当其不守法时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而要我国的环境法律中,存在着大量的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任的问题,而我国的十一五规划和十二五规划中,有关节能减排的规定,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因此,政府必须遵守环境法律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的相关规定。四环境权理论,享有良好的健康的环境是公民的一种基本权利,在世界上的许多国家都规定了公民的环境权,而公民环境权需要政府积极履行环境责任,从而可以有效地满足公民环境权益的需求。第三章是政府环境责任的内容。这一章解决的是政府应承担什么样的环境责任,对于政府环境责任的确定是政府承担环境责任的前提,如果不能明确政府承担具体的环境责任,政府的就会茫然和搪塞。本章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探讨:一是政府具有必要的环境质量的保证义务,在符合一定质量的环境下生活,是公民的一种基本权利,而这权利的实现离不开政府积极地履行环境职责,我国环境法律中也规定了政府对于环境质量的保证义务,可以,政府需要保证其辖区内环境质量,使其符合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二是政府具有保证公众环境参与的责任,在现代环境法治中,公众参与一直是一个永恒的话题,而公众参与也需要政府积极地履行职责,因为没有政府采取相应的行为,公众参与无法进行,而且也没有办法保证其参与的质量,我国目前在公众参与上还存在许多的问题,这对环境法治也产生了不利的影响。三是政府遵守环境法律和政策,政府守法似乎是一个不言而喻的话题,但在我国,环境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恰恰是政府不遵守环境法律而造成的,因此,强调政府守法是我国环境法治的一个重要内容,政府守法要求政府严格地按环境法律的规定来履行保护环境和修复环境的职责。四是采取积极的调控手段来为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环境治理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仅是一种消极地不破坏环境这一简单的做法,而是要求通过不同的手段方法,通过复杂的制度设计在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平衡。因此,政府需要采取积极的措施,利用各种管制工具来对保护环境并促进经济的增长和社会的发展,这也是现代政府的一项艰巨的任务和严峻的考验。第四章是政府环境责任的实现方法。政府环境责任不仅是一种不利后果,也是一种积极的职责。相对而言,前者较易判断,而后者则需要考虑政府实现其积极责任所需要的政府工具和具体要求。本章主要包括:一是政府应有相应的职权。政府要履行职责,必须具备相应的职权,根据行政法治原理,政府的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当然在职权上必须具有法律依据,我国现有的环境保护职权还存在着许多不足的地方,因此,需要明确和强化政府在环境保护上的职权,当然这一职权也必须依法行使。二是实现政府环境责任的方式,政府履行环境责任的方法,与政府履行其他责任的方法基本相同,主要包括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其他的柔性的方法,例如行政指导和行政合同的方式。三是政府实现环境责任的工具,在现代行政治理过程中,政府的政策工具具有重要的作用,不同的政策工具可以综合起来共同发挥有效的作用,而政府工具的选择具有不同的意义。环境政策工具的发展已经有长期的历史,而且也在不断地完善,我国已经探索了大量的环境政策工具,相信在这方面还会有新的进展。四是实现政府环境责任的要求问题,实现政府环境责任也需要遵循基本的要求,而不能是随意的和反复无常的。第五章是环境政治责任问题。政府责任是政府向人民代表大会承担的责任形式,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府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在环境法领域,当政府没有履行其环境职责时,就应向人大承担政治责任。通过人大的责任追究,可以增加政府领导人的责任意识,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可是,在我国,目前人大制度尚没有得到有效地发挥,人大对政府的监督还较少,没有发挥出应有的监督职能。在节能减排方面,我国基本上是一种行政责任追究体系,与人大的监督几乎没有关系。因此,我国在对政府环境责任的追究方面,还必须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职能,加强对政府环境职责的确定和监督,特别是一些质询和罢免制度和人事决定和财政决定制度,通过对政府的人事和财政方面的环境职能,来促进政府的环境保护工作,并制裁其在环境保护不力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