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前言
致谢
第一章从1929年《华沙公约》到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之路
1.1导论
1.21999年蒙特利尔大会时的华沙责任体系
1.2.1国际私法公约
1.2.2承运人间协议(仅适用于第17条旅客死亡和身体伤害)
1.3小结
第二章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演进
2.1导论
2.2通过《蒙特利尔公约》的契机
2.2.1国际航空法研讨会(1981年)
2.2.2日本责任限额的变化(1981~1982年)
2.2.3美国未批准《蒙特利尔第三号议定书》(MP3)和《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MP4)(1983年)
2.2.4阿尔沃公约建议稿(1987年)
2.2.5严格责任的建议(1991年)
2.2.6日本倡议(1992年)
2.2.7美国复活《蒙特利尔第三号议定书》和《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再次失败(1994年)
2.2.8国际航协关于旅客责任的承运人间协议(IIA)(1995年)
2.2.9关于实施国际航协承运人间旅客责任协议的措施的协议(MIA)(1996年)
2.2.10国际民航组织(ICAO)起草《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96~1998年)
第三章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诞生
3.1导论
3.21999年5月10~28日蒙特利尔大会
3.2.1蒙特利尔大会的目标
3.2.2新公约的奠基石
3.2.3蒙特利尔大会实现的目标
3.3《蒙特利尔公约》的主要特性
3.3.1概览及一般评述
3.3.2旅客死亡和身体伤害的责任
3.3.3运输凭证
3.3.4行李运输责任
3.3.5货物运输责任
3.3.6延误责任
3.3.7损害
3.3.8限额的阶段性复审
3.3.9吸纳先前文件
3.3.10适用
3.4小结
第四章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判例的发展
4.1导论
4.2美国法院判决
4.2.1主旨
4.2.2旅客责任
4.2.3行李责任:第17条
4.2.4货物责任:第18条
4.2.5损害赔偿概述
4.2.6管辖:第33条
4.2.7诉讼时效:第35条
4.2.8承运人的追索权:第37条
4.2.9承运人责任的排除:第20条
4.2.10对承运人代理人的适用:第30条
4.2.11结论
4.3澳大利亚法院判决
4.3.1第17条:旅客责任
4.4意大利法院判决
4.4.1第17条行李责任
4.4.2第17条:事故——旅客因经济舱综合征(DVT)而死亡
4.5西班牙法院判决
4.6英国法院判决
4.6.1第17条:旅客运输责任
4.7小结
第五章公约责任规则的适用
5.1导论
5.2运输合同确定公约的适用
5.3货物运输合同
5.4“国际运输”的含义
5.5“国际运输”的例子
5.6“非国际运输”的例子
5.7公约对国内航段的适用
5.8旅客的意图
5.9多个承运人和多张客票
5.10旅客客票的修改
5.11合同当事人主体身份
5.12包机运输
5.13第三方为旅客购买的运输
5.14公约适用于承运人以外的第三方
5.15小结
第六章公约责任规则在美国的法律地位
6.1导论
6.2公约责任体系在美国法中的法律地位
6.3公约责任体系的优先性和排他性
6.4索赔的公约适用性与公约责任的区别
6.5小结
第七章术语定义
7.1导论
7.2公约定义的术语
7.2.1《蒙特利尔公约》
7.2.2《华沙公约》
7.2.3《海牙议定书》
7.2.4《瓜达拉哈拉公约》
7.2.5《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
7.3公约术语的司法定义
7.3.1总体评价
7.3.2“承运人”
7.3.3“身体伤害”
7.3.4“事故”
7.3.5“上航空器的操作过程”
7.3.6“下航空器的操作过程”
7.3.7“目的地”
7.3.8机组成员作为旅客
7.3.9有意的不良行为
7.4小结
第八章旅客运输
8.1导论
8.2旅客死亡及身体伤害的责任
8.3客票
8.3.1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
8.3.2《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
8.4第17条下旅客死亡及身体伤害责任的基础和要素
8.5第17条责任条款释义
8.5.1法院认定的法律问题
8.5.2“遭受的损失”
8.5.3死亡
8.5.4身体伤害
8.5.5事故
8.5.6“上、下航空器的操作”
8.6公约第17条责任条款的推定和性质
8.6.1推定
8.6.2公约下责任的认定
8.6.3创设的诉由
8.6.4诉由的排他性
8.6.5与本地法的关系
8.6.6举证责任
8.6.7公约第17条之外的索赔
8.7可获赔偿的身体伤害:客观和可辨识属性
8.8可获赔偿的身体伤害:精神伤害
8.9构成公约第17条“事故”事件:法院判决
8.9.1总述
8.9.2与飞机运行相关的“事故”
8.9.3被认定不属于公约第17条“事故”的案例
8.9.4被认定属于公约第17条“事故”的案例
8.9.5机组的行为
8.9.6机上餐食和饮料服务
8.9.7受伤旅客的行为
8.9.8客舱条件
8.9.9旅客身体不适
8.9.10机组成员对旅客身体不适的反应
8.9.11其他旅客的行为
8.9.12旅客的性侵犯和其他侵犯
8.9.13劫机
8.9.14恐怖行为
8.9.15深度静脉血栓(DVT)
8.9.16气流颠簸
8.9.17硬着陆
8.10上航空器的操作
8.10.1概述
8.10.2非上航空器事件的案例
8.10.3“上航空器”事件的案例
8.11下航空器的操作
8.11.1综述
8.11.2不属于下航空器事项举例
8.12运送旅客过程中航班延误
8.13小结
第九章行李运输
9.1导论
9.2《蒙特利尔公约》
9.2.1总体情况
9.2.2行李托运
9.2.3责任制度:行李毁灭、遗失或损坏
9.2.4责任制度:延误
9.2.5承运人之责任限制
9.2.6异议通知
9.3《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
9.3.1概述
9.3.2适用
9.3.3托运行李
9.3.4随身携带行李
9.3.5损害赔偿数额的限定
9.3.6行李票
9.3.7托运行李的联程运输
9.3.8索赔通知
9.4小结
第十章货物运输
10.1导论
10.2《蒙特利尔公约》
10.2.1总体评述
10.2.2航空货运单或货物收据的内容
10.2.3托运人、收货人、承运人的相关权利
10.2.4损失责任
10.2.5延误责任
10.2.6责任限制
10.2.7提出损失或延误的异议
10.2.8货物索赔的仲裁
10.3《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
10.3.1航空货运单的内容
10.3.2约定经停地点
10.3.3未满足航空货运单内容要求的处罚
10.3.4损害赔偿责任的基础
10.3.5延误责任
10.3.6责任限额
10.3.7索赔通知(通知或者提出或异议)
10.3.8拥有提出诉讼权利的人
10.3.9海关文件的准备
10.3.10承运人的代理人
10.4小结
第十一章运输延误责任
11.1导论
11.2总体评述
11.2.1蒙特利尔会议和“延误”
11.2.2《蒙特利尔公约》为延误创设了独一无二的起诉理由
11.3旅客运输中的延误
11.3.1被“挤出”和“拒绝登航空器”
11.3.2旅客延误索赔的其他案例
11.4行李运输中的延误
11.5货物运输中的延误
11.6谁能就延误提起诉讼
11.7延误损失
11.8延误责任规则的排他性
11.9延误索赔的抗辩
11.10小结
第十二章管辖权
12.1导论
12.2总体评价
12.3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地点
12.3.1《蒙特利尔公约》
12.3.2《华沙公约》
12.4公约管辖权规则的唯一性;美国管辖权综述
12.5《华沙公约》第28条管辖权和不方便管辖原则
12.6《蒙特利尔公约》、第五管辖权和不方便管辖原则
12.7《蒙特利尔公约》、第五管辖权和旅客“主要且永久居所”
12.8管辖权与审判地
12.9确立管辖权的举证责任
12.10提起诉讼的“地点”
12.10.1“地点”的含义
12.10.2承运人主要营业地和住所
12.10.3订立合同的营业地
12.10.4目的地
12.11对于非实际“承运人”的适用
12.12关于承运人免责和责任的管辖权
12.13小结
第十三章诉讼时效
13.1导论
13.2总述
13.3损害赔偿诉讼延迟提起的后果
13.4诉讼时效的性质
13.5计算两年诉讼时效
13.6两年诉讼时效的延长
13.7原告对诉讼时效的不知晓
13.8对于承运人代理人的适用
13.9起诉的变更
13.10第三方对承运人的起诉
13.11承运人对地面服务代理提起的免责诉讼
13.12小结
第十四章损害、责任限制和抗辩
14.1导论
14.2损害
14.2.1当地法的适用
14.2.2判决前利息
14.2.3惩罚性赔偿
14.2.4花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14.3责任限额
14.3.1《蒙特利尔公约》
14.3.2《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承运人间协议
14.4抗辩
14.4.1《蒙特利尔公约》
14.4.2《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
14.5小结
附录
参考文献
关键词
译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