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投标类重点法律实务
重点一:“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法规详解
重点二:法律角度解读“邀请招标”
重点三:重新招标的三种法定形态:“应当”“可以”“或者”重新招标
重点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但又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法定条件
重点五: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的权利及其限制
重点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终止招标”须慎重
重点八: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与自愿招标项目的法律适用对比
重点九:“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而无须招标的法律界定
重点十:非强制性招标项目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吗?
重点十一:招标文件的售价谁说了算?
重点十二:从招标人角度防范招标代理合同的法律风险
重点十三: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招标无效”的法律分析
附录1—答记者采访:公开招标费用占合同金额的 20%,可以采用邀请招标吗?
第二编 投标类重点法律实务
重点十四:导致“投标无效”和“无效投标文件”的法定原因
重点十五:工程建设项目投标被“否决”的法定原因
重点十六:工程建设项目“串标”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
重点十七:投标保证金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法律保障与限制
重点十八:工程施工投标保证金可否超过80万元?
重点十九:限制或排斥工程建设项目公平投标行为的法律风险
重点二十:依法不得参加投标的主体
重点二十一:拒收投标文件的法律评析
重点二十二:投标有效期的法律限制
重点二十三:案说最高投标限价的公布时间
重点二十四:投标保证金超额,怎么办?
重点二十五:同一投标人能否提交两份不同报价的电子投标文件
重点二十六:挂靠借用资质情形下串通投标罪主体认定之辩
第三编 开标评标中标类重点法律实务
重点二十七:论依法不得参加评标的人员
重点二十八:“重新评标”遭遇的“法律难题”及建议
重点二十九:中标后“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界定与法律风险
重点三十:第一中标候选人,一定是中标人吗?
重点三十一:论导致“中标无效”的法定原因
重点三十二:中标人漏报暂估价的责任该由谁承担?
重点三十三:是取消中标资格,还是取消投标资格?
重点三十四: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是否必须参加开标?
重点三十五:可否由招标人的子公司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附录2—答记者采访:弄虚作假,只有中标了才能处罚吗?
第四编 综合类重点法律实务
重点三十六:招标选择土地一级开发实施单位的法律规制
重点三十七:招标与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混淆及其法律风险
重点三十八:招标人签订BOT协议应关注的法律问题
重点三十九:招投标活动与资格被强制暂停的法定原因
重点四十:招标投标程序的法定时限及违法后果
重点四十一:混淆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评标委员会法定职权的法律风险
重点四十二:暂列金额项目是否必须招标投标
重点四十三:处理招标和投标文件中“不一致”的法律分析——以相关法规规定为视角
重点四十四:处理招标和投标文件中“不一致”的法律分析——以招标文件标准文本为视角
重点四十五:工程建设招标项目居间的法律风险防范——从居间人的角度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