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尊严”经常被作为习以为常的熟语来对待,也经常被视为约定俗成的概念而被使用。虽然人格尊严的思想早已为公众所普遍承认,但在人格尊严的本源、人格尊严与人权的关系、人格尊严的法律定位等问题上依然存在诸多争议。现实生活中,人们思想上存在的对人格尊严的模糊认识,导致了行为中很多错误的追求。有人将尊严等同于权势与财富,不择手段地追求权力与钱财;有人将尊严等同于面子与虚荣,处心积虑地追求奢侈与浮华;有人为获得物质利益或其他欲望的满足,不惜卑躬屈膝、卖淫嫖赌,自贬人格、丧失人格尊严;有人欺凌、侮辱他人,漠视、侵犯他人人格尊严。在新技术革命条件下,面对现代医疗技术运用导致的安乐死、人体器官移植、克隆技术、代孕母亲等伦理困惑,以及信息技术发展带来的隐私、肖像、名誉等人格利益易被侵犯的法律难题,人格尊严及其实现更是备受关注。同时,“尊严”一词已作为政府的施政目标进入政府工作报告,表明公民的尊严问题已引起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也显示相关研究的紧迫与必要。对人格尊严及其实现进行全方位、多视阈的考证与探究,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在人格尊严概念的使用上,伦理学与法学既有不同侧重与表述,又有内在联系。伦理学从道德意义出发,强调通过人所应具有的自尊以及自身道德人格的完善获得人的尊贵与庄严,强调对人格尊严的追求和维护既是人的道德权利,又是道德义务。而法学对人格尊严的解释则更多出于权利角度,认为人格尊严是一种以人的精神利益为内容,并受法律保障的权利。法律希冀通过对个人应得的人之待遇及精神利益的保护达至人的尊贵、庄严与不可侵犯。道德意义上的人格尊严是法律意义上人格尊严的观念基础和价值追求,法律意义上的人格尊严是道德意义上人格尊严的法律表述及制度保障。道德意义上的人格尊严与法律意义上的人格尊严的有机统一,才是人格尊严完整而科学的内涵。“人的尊严”、“人格权”、“人权”等概念与人格尊严有着内在联系,但也存在着使用空间上的差异。对这些词义相近的概念进行科学辨析和立体透视,有助于对人格尊严概念的全面把握与正确使用。人的尊严较人格尊严具有更丰富的内涵,在内容上涵盖人格尊严这一范畴。但作为法律概念,“人格尊严”这一称谓亦不可替代。由于两者在语义上存在一定差异,所以应在科学意义上分别使用。“人格权”是平等人格思想的法律延伸,是以人的价值为核心的权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彰显并保护着人格尊严。“人格尊严”是人的尊严的实质,是人格权的逻辑起点和基本要义,是人权保障的价值基础和核心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