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界对传统司法的认识是建立在宋代以后(尤其是清代)的司法实践之上的,缺乏对传统司法特征的全面把握,而且大多带有浓厚的“现代性”价值判断。因此,对秦汉以前早期司法形态的研究就显得非常重要。春秋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社会大转型时期,体现在司法上,既保留有旧传统的因素,又出现了新制度的萌芽,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但由于史料的相对缺乏,特别是研究方法上的局限,学界对春秋时期司法的总体特征及具体细节的认识还显得很不够,在已有的研究中存在的问题也不少,有必要进行系统深入地研究。《昆明理工大学法学文库·春秋时期司法研究:从纠纷解决的视角切入》以《左传》为中心,在参照《国语》、《论语》、《尚书》等先秦原始资料的基础上,与西周金文、战国竹简等出土文献相互印证,借鉴法人类学“行为主义”和“功能主义”的研究方法,从纠纷解决的视角切人,对春秋时期司法的功能、司法权、司法形态、司法职官、诉讼语词、诉讼程序、裁判依据及司法裁判的特征等方面进行了比较深入系统的考察。本文在具体的研究中,采取分类列表的方式,对文献中出现的司法关键词进行排比、考证,尽量保证研究建立在可靠的史料基础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