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国会的立法制度与技术,主要包括立法提案与审议、立法发言与表决、立法协调、立法会议等立法制度,以及立法起草、立法语言、立法修正与解释等立法技术。从纵向的视角来观察,民国国会的立法制度与技术是不断完善的。在横向比较方面,当时各主要欧美国家议会均实现三读会制度,但是在具体做法上各国不完全相同。民国国会的立法程序与美、法两国更为相似。在法制建设成果方面,国会制订的法规数量虽多,种类却不甚齐全。主要是以行政法规、国会组织与选举法规居多,财经、地方自治法规数量较少。从立法学的视角审视国会的立法运作,总的来说立法审议的过程较为严格。此外,民国国会制定的一些法律也表现出对清末律法的继续,而清末律法许多方面均来自对德日大陆法系的移植。国会制订的选举法规许多方面移植于当时的日本,而地方自治法规则是受到大陆法系国家的影响。在民国国会的立法历程中,首先是临时参议院的立法工作,一方面继承了清末法制改革的优秀成果,另一方面也开创了辛亥革命以后民主法制的新局面。而随后的第一、二届国会的立法活动,则是有力地推动了近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它们在近代中国法制从传统型向现代型急速转变进程中的积极作用,均是值得充分肯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