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第一节研究对象一、商事信托的界定标二、商事信托与相关术语的区分三、本书关于商事信托的研究重心第二节研究意义一、以商事信托为研究对象更契合我国当前的实际状况二、组织法的视角能更准确地解释商事信托的性质三、组织法研究可以对大陆法系信托理论的发展有所助益四、组织法规范的特殊功能无法被信托业法完全替代五、商事信托的组织法作为一般法利于推动金融创新第三节文献综述一、国外关于商事信托组织的研究进展二、国内关于商事信托组织的研究概况第四节问题意识一、商事信托何以能够取得相对独立的主体地位二、商事信托在商业组织的发展史中是如何逐步被法律接纳的三、商事信托组织与公司存在怎样的竞合关系四、为什么我国《信托法》无法在实践中产生良好的规范效果五、国外最新的立法成果对规范商事信托具有怎样的借鉴意义第一章商事信托主体地位的学理证成第一节信托成为独立主体的财产基础一、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关系二、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关系三、信托财产与受益人的关系四、信托财产的物上代位性第二节现代商事信托对传统私益信托的发展一、商事信托行为的对价性二、信托管理方式的商业性三、受益权的流通性与受益人的联合性四、信托管理与收益的分离性第三节商事信托主体地位的确立一、关于传统私益信托本质的学说评述二、为商事信托重新寻找理论解说的必然性三、商事信托的“组织说”在大陆法系的适应力四、商事信托取得主体地位的相对性及其意义第二章商事信托在法律组织发展史中的演进第一节工业革命之前:公司的产生与信托的兴起一、早期垄断组织性质的公司二、从合伙发展而来的合股公司三、信托制度的兴起四、信托与商事组织制度首次交会的历史背景第二节工业革命爆发到普通公司法广泛适用之前:合伙与信托之争一、名为公司、实为信托的“非法人合股公司”二、英国判例法对新商事组织属性认定的摇摆三、美国判例法对商事信托组织的态度转变第三节普通公司法广泛适用之后:公司与信托之争一、商事信托与公司形成竞争的背景二、将商事信托认定为公司的普通法三、将商事信托当作独立组织形式的成文法第四节商事信托发展演进的历史启示一、信托是促进经济改革的重要工具二、商事信托具有与公司相近的功能三、商事信托与公司之间存在并非不可消弭的差异四、商事信托引领商业组织“非公司化”的发展潮流第三章商事信托及其适用环境的经济分析第一节商事信托获得主体地位的经济基础一、商事组织的基本经济特征二、信托满足“资产分割”的要求三、商事信托具备“有限责任”的特性第二节商事信托经济功能的类型化一、结构融资的商事信托二、分散风险的商事信托三、集合投资的商事信托第三节商事信托与公司的比较:制度分析的中性结论一、主体地位的比较二、组织及议事规则的比较三、当事人法律地位的比较四、延续性的比较第四节商事信托与公司的再比较:经济分析的微观启示一、商事信托与公司的基本经济结构二、管治方式的比较三、外部影响的比较四、经济分析得出的启示第五节商事信托与公司的制度趋近一、法律规制方式的近似二、资产运营风险与管理人受托义务的趋同三、公司法对商事信托制度的借鉴四、要素比较的初步结论第四章我国商事信托制度运行的实证考察第一节制定《信托法》的模式选择及其历史影响一、制定《信托法》的动因二、关于《信托法》立法模式的争议三、“分别立法”模式的历史影响第二节我国信托业及其法律保障的现况概述一、信托行业统计数据的解说二、信托司法活动的概况三、商事信托纠纷解决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四、商事信托司法判例的类型化第三节加深对信托制度本质的理解:组织法理论的指导意义一、准确识别信托的困难二、对信托特性的忽视三、对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挑战四、关于受托人地位的质疑五、组织法理论对加深理解信托制度的意义第四节形成独立的审判思维:组织法理论的促进作用一、混淆合同的法律效力与信托的存续状态二、缺乏对信托要素的梳理与运用三、用合同法的标准评价信托当事人的行为四、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司法裁判的影响五、不准确的立案案由对审判工作的误导六、组织法理论对形成信托独立裁判思维的促进第五章晚近商事信托立法的比较研究第一节美国商事信托立法的里程碑:《统一法定信托实体法》一、制定商事信托统一示范法的背景二、商事信托统一示范法的制定过程及其特点三、法定信托实体与普通法信托的关系四、法定信托实体的强制性规范五、内部分割的系列信托六、信托组织形式变更的完整规定第二节“民商合一”的日本新信托法一、“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二、商事信托中的受益人保护三、信托利用形式的扩张四、独创的“事业信托”第三节美日立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一、民商兼容的立法体例二、“组织化”的立法视野三、平衡强制与自治的立法理念结语参考文献附录一《美国统一法定信托实体法》附录二《日本信托法》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