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艺学》介绍了法律文艺学,是运用法律视角考察和思考文学所形成的全方位、一体化的文学理论系统。所谓全方位,指的是这里的法律具有多学科性,与人文社会科学的各学科有着割不断的联系,故法律视角有多色调、全方位的性质。所谓一体化,指的是把文学创作、文学鉴赏、文学批评、文学史、文学美学等方面同等对待,一并纳入研究视野,组建一种广义的无所不包的文学理论系统。所谓涉法文学,简单说就是一切与法律有关的文学。即使是用法律名词术语做标题的诗、小说,没有关于法律的任何实质性的描写,它们也属于涉法文学,其法律术语的标题艺术及其同内容的关系值得专门研究。法律文艺学就是以涉法文学作为对象实体的专业性极强的独特文学理论系统。《法律文艺学》第一章,将开宗明义说明涉法文学的特质与特性,这种说明无论怎样详尽,都只能给读者以轮廓印象,更深入具体的情形,是无穷无尽的话题,都可包罗在法律文艺学之中。可以说,法律文艺学同一般文艺学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它具体而周详地解释“什么是涉法文学”这个核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