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刑诉法的任务
第三条公检法职能分工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的职权
第五条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第六条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一律平等原则
第七条公检法相互关系
第八条检察院依法监督原则
第九条本民族语言文字诉讼原则
第十条两审终审原则
第十一条审判公开及保障辩护权原则
第十二条法院定罪原则
第十三条人民陪审制度
第十四条保障诉讼参与人权利原则
第十五条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第十六条外国人刑事责任追究原则
第十七条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章管辖
第十八条职能管辖
第十九条基层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中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高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最高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级别管辖变通
第二十四条地域管辖
第二十五条优先、移送管辖
第二十六条指定管辖
第二十七条专门管辖
第三章回避
第二十八条回避对象和事由
第二十九条司法人员禁止行为
第三十条回避的决定、效力及复议
第三十一条其他人员的回避
第四章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二条辩护及辩护人
第三十三条委托辩护的时间及形式
第三十四条指定辩护
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侦查期间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辩护人会见与通信权
第三十八条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权
第三十九条辩护人申请调取证据权
第四十条辩护人证据告知义务
第四十一条律师调查取证权
第四十二条辩护人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被告人拒绝与更换辩护人
第四十四条诉讼代理介入时间
第四十五条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第四十六条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及权利
第四十七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诉、控告权
第五章证据
第四十八条证据及种类
第四十九条举证责任
第五十条证据收集原则
第五十一条诉讼真实原则
第五十二条证据的收集、调取与使用
第五十三条重调查、不轻信口供原则及证明标准
第五十四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五十五条非法证据排除责任
第五十六条非法证据法庭调查程序
第五十七条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
第五十八条非法证据排除
第五十九条证人证言的质证查实
第六十条证人的资格与义务
第六十一条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
第六十二条对特殊证人的特殊保护措施
第六十三条对证人作证的补助
第六章强制措施
第六十四条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第六十五条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
第六十六条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
第六十七条保证人的条件
第六十八条保证人的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第七十条保证金的确定及缴纳
第七十一条保证金的退还
第七十二条监视居住的条件
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的执行
第七十四条监视居住期限的刑期折抵
第七十五条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第七十六条监视居住的监控方式
第七十七条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期限及解除
第七十八条逮捕的批准、决定权及执行
第七十九条逮捕的条件
第八十条拘留的条件
第八十一条异地执行拘留、逮捕
第八十二条公民扭送权
第八十三条拘留的执行及通知
第八十四条对被拘留人的处置
第八十五条提请逮捕
第八十六条审查批准逮捕
第八十七条逮捕批准权
第八十八条批准或不批准逮捕
第八十九条提请和审查批捕的时限
第九十条不批准逮捕的复议、复核
第九十一条逮捕的执行及通知
第九十二条对被逮捕人的处置
第九十三条检察院对逮捕的审查责任
第九十四条不当强制措施的变更或撤销
第九十五条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及答复
第九十六条羁押期满的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第九十七条对超期强制措施的解除或变更
第九十八条侦查监督
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
第九十九条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条件
第一百条财产保全
第一百零一条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组织
第八章期间、送达
第一百零三条期间
第一百零四条期间的耽误与恢复
第一百零五条送达
第九章其他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有关用语解释
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立案
第一百零七条立案的条件
第一百零八条报案、举报、控告及受理
第一百零九条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责任及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对报案、控告、举报及自首材料的处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立案监督
第一百一十二条自诉案件的提起
第二章侦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侦查的基本任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预审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违法司法的申诉、控告及处理
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一十六条讯问主体
第一百一十七条讯问地点及时间
第一百一十八条讯问要求
第一百一十九条讯问聋、哑人的要求
第一百二十条讯问笔录制作要求与书面供词
第一百二十一条询问的录音录像
第三节询问证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询问地点及要求
第一百二十三条询问证人告知义务
第一百二十四条询问笔录制作要求与书面证言
第一百二十五条询问被害人的要求
第四节勘验、检查
第一百二十六条勘验、检查的主体与对象
第一百二十七条现场保护义务
第一百二十八条勘验、检查的要求
第一百二十九条尸体解剖
第一百三十条人身检查
第一百三十一条勘验、检查笔录制作要求
第一百三十二条复验、复查
第一百三十三条侦查实验
第五节搜查
第一百三十四条搜查的对象
第一百三十五条协助提供证据义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持证搜查
第一百三十七条搜查见证及对妇女人身搜查的要求
第一百三十八条搜查笔录制作要求
第六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第一百三十九条查封、扣押对象及保存
第一百四十条查封、扣押清单
第一百四十一条扣押邮件、电报
第一百四十二条查询、冻结财产
第一百四十三条查封、扣押、冻结的解除
第七节鉴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鉴定目的
第一百四十五条鉴定程序及责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鉴定意见告知及异议
第一百四十七条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
第一百四十八条技术侦查适用范围
第一百四十九条技术侦查措施期限
第一百五十条技术侦查实施要求
第一百五十一条秘密侦查的要求
第一百五十二条技术侦查证据使用规则
第九节通缉
第一百五十三条通缉令发布
第十节侦查终结
第一百五十四条侦查羁押期限
第一百五十五条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的羁押期限
第一百五十六条特殊案件侦查羁押期限延长
第一百五十七条重刑案件侦查羁押期限延长
第一百五十八条对发现新罪及身份不明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计算
第一百五十九条辩护律师意见听取
第一百六十条移送审查起诉
第一百六十一条撤销案件
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一百六十二条检察院自侦案件侦查程序
第一百六十三条检察院自侦案件拘留、逮捕
第一百六十四条检察院自侦案件对被拘留人的处置
第一百六十五条检察院自侦案件逮捕时限
第一百六十六条检察院自侦案件侦查终结的处理
第三章提起公诉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诉权
第一百六十八条审查起诉的要求
第一百六十九条审查起诉的期限
第一百七十条审查起诉的程序
第一百七十一条补充侦查
第一百七十二条提起公诉的条件和程序
第一百七十三条不起诉的条件和程序
第一百七十四条不起诉决定宣布和送达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要求复议和提请复核
第一百七十六条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权
第一百七十七条被酌定不起诉人的申诉权
第三编审判
第一章审判组织
第一百七十八条合议庭组成
第一百七十九条合议庭评议原则
第一百八十条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二章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公诉案件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
第一百八十二条开庭前准备
第一百八十三条审判公开原则及例外
第一百八十四条出庭支持公诉
第一百八十五条开庭及告知义务
第一百八十六条法庭调查
第一百八十七条出庭作证义务
第一百八十八条强制作证及拒绝作证的责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对证人、鉴定人的询问
第一百九十条物证出示和文书证据宣读
第一百九十一条休庭调查
第一百九十二条调取新证据
第一百九十三条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
第一百九十四条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
第一百九十五条合议庭评议及判决
第一百九十六条判决宣读与送达
第一百九十七条判决书
第一百九十八条延期审理
第一百九十九条法庭审理中的补充侦查
第二百条中止审理
第二百零一条法庭笔录
第二百零二条审理期限
第二百零三条审判监督
第二节自诉案件
第二百零四条自诉案件范围
第二百零五条自诉案件处理
第二百零六条自诉案件调解、和解、撤诉及审限
第二百零七条反诉
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二百零八条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第二百零九条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第二百一十条简易程序审理组织
第二百一十一条简易程序法庭确认
第二百一十二条简易程序法庭辩论
第二百一十三条简易程序的程序简化
第二百一十四条简易程序审限
第二百一十五条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第三章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一十六条上诉提起
第二百一十七条抗诉提起
第二百一十八条被害人请求抗诉
第二百一十九条上诉、抗诉期限
第二百二十条上诉程序
第二百二十一条抗诉程序
第二百二十二条二审审查
第二百二十三条二审审理方式和地点
第二百二十四条二审公诉人阅卷和出庭
第二百二十五条二审案件处理
第二百二十六条上诉不加刑原则及期限
第二百二十七条对一审程序违法案件的处理
第二百二十八条重审程序
第二百二十九条二审对裁定的处理
第二百三十条重审期限
第二百三十一条二审程序
第二百三十二条二审审限
第二百三十三条终审判决、裁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对查封、扣押、冻结物品的处理及法律责任
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
第二百三十五条死刑核准
第二百三十六条死刑复核及核准
第二百三十七条死缓核准
第二百三十八条死刑复核合议庭
第二百三十九条死刑复核结果
第二百四十条死刑复核调查
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四十一条申诉提出
第二百四十二条因申诉而重新审判的情形
第二百四十三条提起再审的主体及理由
第二百四十四条指令再审法院
第二百四十五条再审程序
第二百四十六条再审强制措施及原判执行中止
第二百四十七条再审期限
第四编执行
第二百四十八条执行依据
第二百四十九条无罪、免刑执行
第二百五十条死刑令签发及死缓执行
第二百五十一条死刑执行及停止
第二百五十二条死刑执行程序
第二百五十三条死缓、无期、有期徒刑和拘役执行
第二百五十四条监外执行的条件及批准
第二百五十五条监外执行监督
第二百五十六条不当监外执行的监督核查
第二百五十七条监外执行终止
第二百五十八条社区矫正
第二百五十九条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第二百六十条罚金执行
第二百六十一条没收财产执行
第二百六十二条新罪、漏罪追诉及减刑、假释
第二百六十三条减刑、假释监督
第二百六十四条对执行中发现错判及申诉的处理
第二百六十五条执行监督
第五编特 别 程 序
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六十六条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方针、原则及权利保障
第二百六十七条法律援助提供
第二百六十八条社会调查程序
第二百六十九条逮捕措施限制及关押
第二百七十条成年人在场并监督讯问
第二百七十一条附条件不起诉
第二百七十二条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
第二百七十三条附条件不起诉撤销
第二百七十四条不公开审理原则
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记录封存及查询
第二百七十六条其他规定适用
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七十七条自愿和解原则
第二百七十八条和解协议书的制作及审查
第二百七十九条和解协议书的效力
第三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百八十条没收违法所得申请及财产查封、扣押、冻结
第二百八十一条没收违法所得案件审理
第二百八十二条没收违法所得案件审理结果
第二百八十三条终止审理及错误纠正
第四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二百八十四条强制医疗对象
第二百八十五条强制医疗决定程序
第二百八十六条强制医疗案件审理
第二百八十七条强制医疗案件审限及申请复议
第二百八十八条强制医疗解除
第二百八十九条强制医疗监督
附则
第二百九十条军队内部及监狱内犯罪的侦查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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