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通过对商标与商誉的概念及历史发展的梳理,通过对商标使用制和商标注册制的研究和探讨,指出对商誉的保护从来都是商标制度的应有之义,它与避免消费者混淆一道,构成商标制度的价值目标。在大多数情况下,避免消费者混淆与对商标所含商誉的保护是一枚硬币的两面,只是在商标淡化理论进入商标制度之后,对商誉的保护才变得尤为突出,但这一理论更加说明了商标的保护范围正是取决于商标所承载的商誉的强度。通过对我国现行商标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的分析,本文认为出现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我国的商标制度并没有将商誉作为商标保护的客体,而是将商标权作为一种行政授予性权利通过注册程序予以确立,商标法所保护的是商业标记而非商誉,所以要改变这种境况,就必须树立商誉才是商标制度所保护的价值目标的观念,并对我国的商标法律体系进行完善甚至重新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