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继承和完善了地方省、府、州县三级政府体制,并在加强中央君主集权的同时,加强了地方政府的集权,无论行政,还是“司法”,只有各级政府的主官才有向上级禀报正式公文的权力,地方的一切事务,只有督抚向中央具题、汇题、咨报,才算终结。因而地方政府的组织结构形成一纲四目的特点,即以主官为纲,以主官的私聘幕友、长随和法定的工作人员书吏、差役四类人为目,且与中央形成相对独立的单元。在司法职能方面,省、府、州县三级政府虽然各有特点,但从下到上,从上到下,都是一脉相连,以州县最为直接、最为全面具体,府上下转承,司道督察,督抚总其成。因此,《明清史学术文库:清代地方政府司法职能研究》在内容结构上,共分六章,第一章为总论清代法制,第二、三、四章分别论述州县、府、省三级政府的司法职能,第五章专门论述幕、吏、役、长随在地方司法中的作用与危害,第六章论述在封建专制政体下地方政府的司法职能必然走向失调,且以第二章和第四章为重点。从地方政府司法职能的内容来讲,以州县最为全面具体,包括实施教化与“普法”、维护社会治安、全权处理民事词讼、拟律上报刑事案件、监禁与递解人犯和管束在配人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