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从无偿取得到有偿取得制度的确立,是我国改革开放的一项重要成果,也是进一步深化矿业市场化改革的根基。矿产资源制度市场化的改革面临的核心问题是:落实《宪法》《物权法》和《矿产资源法》规定的矿产资源归国家(全民)所有的原则;理清国家是矿产资源所有者,政府是管理者的关系;明确国家参与的是初次分配,政府参与的是二次分配;解决矿产资源收益和分配中以税费替代国家(全民)所有者收益的问题。矿产资源有偿取得制度是《矿产资源法》修改完善的核心问题之一。王继军、赵大为、王这本《矿产资源有偿取得法律问题研究:以山西煤炭资源有偿使用为例》在论证矿产资源有偿取得制度中存在问题的同时,针对《矿产资源法》的修改进行了探讨,以期为《矿产资源法》的修改和矿产资源有偿取得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