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法学文库·程序的魅力:警察行政执法程序规则研究》凝结着我对程序问题的诸多思考与感悟。在法治社会,人们的生产、生活和管理活动受制于程序,离不开程序,无不处于程序的枷锁中。程序无所不在,无处不有。程序蕴涵着正义的元素,“程序是没有任何欲望的智慧,程序也是没有受到欲望影响的理性”,从这个意义上说,程序之治实质上是理性之治,按程序行事已成为现代人的一种生活方式。程序给予人类诸多的关爱与呵护,使人们生活秩序化、社会管理有序化、法律行为标准化与规范化。“程序法是天堂首要的法律”,可以转换为“程序法是人间首要的法律”。这是从应然和实然、理想模式和法律实践的视角来认知程序法的地位与价值,凸显程序法先于实体法存在的历史发展轨迹;程序法的创设不仅是人类法治文明演进的精神成果,也体现了人类对公平正义理念的期盼与追求。从立法规制的层面看,程序的静态性意味着程序是法律文本构建的一种前后次序排列的秩序结构或秩序模式,程序设置意义在于防止出现执法行为无程序约束的失序局面,建立和维护人类有尊严地生活的条件和安定的法律秩序状态;程序的动态性意味着程序作为行为规范技艺,并不仅限于法律文本的设计,而是实在、鲜活的法律实践,执法人员用自己的智慧与辛勤汗水滋润程序、培育程序,通过个案的处理来维护社会公平,彰显“看得见的正义”,使程序焕发出持久的生命力和巨大的正能量。从执法实践层面看,程序可以区分为静态的执法程序和动态的执法程序。这不仅源于立法的科学设计,而且也反映了执法行为的多样性,需要从不同的角度来设计程序规则,使之更好地规范执法行为。对警察机关及警务人员而言,善待程序、尊重程序和敬畏程序不仅是其履职的本份,也是其执法素质的应有之义。任何权力或执法行为要贴上“正当性”的标签,都要通过“程序上”的合理途径获得。程序是执法行为的管理艺术,追求和实现程序的真善美是执法者的理想境界。只有善待程序、尊重程序和敬畏程序并严格按照程序办事,执法行为才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才能彰显执法公正,才能有效地保护执法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