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励是法律的基本功能,法律激励有其人性论基础,契合“以人为本”的理念,法律的首要任务是激发人性向善。我国环境法的激励机制应当遵循的原则包括:普遍激励和重点激励相结合的原则;行为激励为主,结果激励为辅的原则;适当激励的原则。我国环境法激励机制的主线应当是环境权利,包括作为环境法的核心权利的公民环境权,以及环境知情权、环境事务参与权、环境结社权、环境救济权等各种程序性权利。从激励法律规范的角度来看,各层级法律法规应当各有侧重,分工配合。宪法和环境基本法应当以权利激励为主,环境单行法以权利激励和行政赋能激励为主,民法、诉讼法等相关部门单行法中的环境激励规范以权利激励为主,国际环境法以对发展中国家的赋能激励为主,环境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以行政赋能激励为主,社会激励规范以社会赋能激励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