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种程序性裁判机制,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意旨在于解决控辩双方的证据合法性争议,为法庭排除非法证据设立相应的操作规则。与侦查、起诉程序、庭前准备程序以及法庭审理程序相比较,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具有自身特殊的性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程序是该规则得以有效实施的重要依托,在诉权保障和法官程序裁判权的规范上亦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一程序的诉讼标的体现为两个方面的程序性争议,即侦查取证程序是否合法以及证据应否排除。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程序应具备两造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基本诉讼形态,法庭暂时变为程序性问题的裁判者,控辩双方的诉讼角色发生转换,涉嫌犯罪的被告人成为程序性裁判中的原告,而程序性裁判中的被告则是侦控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与实体性裁判程序既密切关联,又有重大差异,在诉讼中二者的关系呈现出相对独立的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