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特丹规则·承运人制度研究:兼论对中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影响》是为了丰富这两大块研究而做的选题。笔者通过对比研读传统海运公约与《鹿特丹规则》,发现《鹿特丹规则》与传统公约在对待海运核心制度——承运人制度的态度上是完全不同的,首先从体制安排上与传统公约不同,这就反映出《鹿特丹规则》与传统公约一个实质性的不同:传统公约没有区分承运人的责任与义务,而《鹿特丹规则》明确地将二者区分开来。从这个角度展开,笔者对《鹿特丹规则》的核心制度——承运人制度,从一个全新的角度进行剖析,认为承运人制度由承运人义务制度、承运人责任制度、承运人特殊制度构成。承运人义务制度的主要内容是承运人适航义务、管货义务、签发单证的义务以及交付货物的义务。承运人责任制度又包括承运人的责任基础、责任期间、责任限制、免责事由以及迟延交付之责任五大内容。承运人的特殊制度,是指《鹿特丹规则》首次纳入国际海运公约的制度,而且是一些颇有争议的制度,甚至包括传统观念认为不合法的制度,包括海运履约方、批量合同、货物控制权以及无单放货。《鹿特丹规则·承运人制度研究:兼论对中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影响》还通过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方法,分析《鹿特丹规则》可能给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和行业带来的影响,最后认为,我国暂不适宜加入该公约,而是应该加紧对公约本身条文的研究以及公约对我国相关行业的影响的评估研究,并认为应该吸取公约的一些先进制度,将其纳入我国国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