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建立后,司法建设的步伐大幅加快,新式法院的设立全面铺开。国民政府将此视为重要政绩大力宣传。在“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三级新式法院中,基层法院即地方法院数量最多、分布最广、管辖案件比重最大、诉讼程序最完整、与民众联系最紧密、社会影响力最深入。1927年11月,国民政府组建丹徒地方法院,次年更名为镇江地方法院。镇江沦陷期间,停止办公;抗日战争胜利后,恢复办公;1949年4月,被人民解放军接管。从1928年至1949年,镇江地方法院实际运行了13年,集中展现了国民政府时期基层法院的发展进程,集中反映了国民政府时期的基层司法面貌,是此一时期基层法院的典型代表,具有较高的历史研究价值和现实法治意义。档案资料的丰富和公开,省会镇江的环境与定位,大大提升了镇江地方法院的学术研究样本性。 本文认为需对国民政府的基层法院进行更加深入和客观的评价:基层法院具有推动基层司法近代化、维护司法统一、加强司法建设、改善基层治理的历史价值;基层法院存在的诸多问题和弊病,归根结底在于国民政府司法心态浮躁、经济因素掣肘和官僚主义浸染等因素的制约。国民政府的基层法院告诉了后人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国民政府政改迟缓,制约了司改的推进;司法是系统工程,需由中央统筹谋划;司法权不能在中央和地方间进行分割,必须消除司法地方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