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基本原则】
第三条【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的职责】
第四条【各方面的反间谍义务】
第五条【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公民
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一切间谍行为受法律追究】
第七条【保护和奖励】
第二章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职权
第八条【国家安全机关的反问谍工作职权】
第九条【查验身份、调查、询问】
第十条【进入有关场所、单位,查阅、调取有关
档案、资料、物品】
第十一条【优先通行,优先使用、征用】
第十二条【技术侦察】
第十三条【查验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
施以及查封、扣押】
第十四条【有关人员和资料、器材的免检】
第十五条【查封、扣押、冻结】
第十六条【制定反问谍技术防范标准,反间谍技
术防范检查和检测】
第十七条【严格执法,对工作中获取的信息、材
料的处理和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三章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
第十九条【开展维护国家安全教育】
第二十条【协助反问谍工作及对协助者的保护】
第二十一条【及时报告及处理】
第二十二条【提供证据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保守反间谍工作的秘密】
第二十四条【不得非法持有国家秘密】
第二十五条【不得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
第二十六条【检举、控告】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间谍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在境外受胁迫或者诱骗参加敌对组
织、间谍组织及时悔改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对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的处罚】
第三十条【对阻碍国家安全机关执行职务的处罚】
第三十一条【对泄露反问谍工作国家秘密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对非法持有国家秘密或者持有、使
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对违法处置或者掩饰隐瞒涉案财物
的处罚】
第三十四条【限期离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三十五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处理】
第三十七条【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间谍行为的定义】
第三十九条【防范、制止和惩治其他危害国家安全
行为适用本法】
第四十条【施行日期】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2014年11月1日)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的说明
(2014年8月25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间谍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4年10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间谍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201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