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知识产权在知识经济时代重要性日益突出,各类知识产权争议数量持续增长。在我国,国家强化重视知识产权诉讼机制的发展与完善,轻视诉讼外争议解决机制,导致大量案件不合理地涌入法院,司法不堪重负并且伴生诉讼效率低下以及司法公信力受损等一系列弊端;而与此同时,在实践中,我国社会主体自发利用诉讼外方式解决知识产权争议的比例已经远远超过诉讼方式。事实上,我国诉讼外争议解决机制的建设本身存在很多问题和不足,各类诉讼外争议解决机制之间以及与诉讼机制之间缺乏有效衔接与合作,我国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机制尚未形成一个运作协调的整体。因而,构建多元化的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机制不仅有助于合理分流案件,缓解司法压力,为知识产权司法改革提供新视角和新思路,而且当事人可以选择恰当的争议解决方式便捷、高效地解决争议,有利于及时有效维护合法权利以及知识产权的法律秩序,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内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