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正确审理商标案件,根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和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就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最新法律文件解读丛书: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4.11总第119辑)》解读我们特邀该司法解释的主要起草人对其制定背景、起草原则和主要内容等进行简要介绍,希望有助于读者对该司法解释的正确理解和适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重大部署。今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以立法形式宣布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这是我国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体制的重大革新。对于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品质具有重要意义。为明确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管辖,保证即将正式成立的知识产权法院正常运转,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公布了《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知识产权法院法官选任工作指导意见(试行)》,本辑我们收录了相关文件及其解读文章,以供读者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