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的矫正正义论》阐述了:法律规则同时受到社会观念和社会需要两方面的影响。法律规则是社会观念或思想的表达,而社会实践不断地对相对稳定的法律规则提出新的要求。早期的侵权理论表达了启蒙时代的个人主义观念。伴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社会秩序从强调竞争更多地转向合作,传统的侵权理论在解释现代侵权法问题时遭遇挫折。侵权法的矫正正义论运用古典正义理论重新解释当代侵权法实践,责任规则所依据的不再是判断个体的道德的可谴责性,而是基于对原被告双方行为与损害关系的考察。在亚里士多德的矫正正义理论中,这种关系表达为所得与所失的因果关系;在康德的法律理论中,这种关系表达为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侵权法的矫正正义论对个人主义观念的修正,一方面彻底否定个案判决、个体权利对社会利益的依赖关系,捍卫个体的自由、平等的法律价值;另一方面也为构建适应社会需要的新的侵权法规则,为自由、平等的法律价值在现代的合作型社会秩序中的实现,提出理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