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付迟延履行利息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执行措施。该制度在促使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和补偿债权人损失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既有规定较为原则,导致各地法院理解不同、做法不一,不仅损害了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也导致该项制度的作用难以得到充分发挥。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规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4年6月9日第1619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2014年8月1日实施。
我们特别邀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相关负责人对其进行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与适用该司法解释。
为了遏制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虚构房屋租赁关系对抗法院执行的现象,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回应基层执行法官和广大债权人尤其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解决虚假租赁对抗房屋执行问题的要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制订了《关于执行非住宅房屋时案外人主张租赁权的若干问题解答》,《最新法律文件解读丛书: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4.10 总第118辑)》收录了该文件以及相关解读,以供读者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