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东京审判期间致外交部、司法行政部、国防部、军令部的部分函电(1946年2月9日—1948年11月13日)
第二部分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上的部分陈述与辩论
第一次 驳斥被告律师关于日中宣战前不存在战争的辩词(1946年5月14日)
第二次 反驳辩方提出美国法官克拉默无权参加审判的提案(1946年7月22日)
第三次 关于日军对平民的暴行及使用鸦片等毒品的罪行(1946年8月15日)
第四次 对法庭翻译的评价与建议(1946年8月26日)
第五次 宣读日本绑架并诱导溥仪到东北领导满洲独立运动的证据(1946年8月27日)
第六次 宣读笔迹专家对溥仪致南次郎信件的鉴定(1947年1月17日)
第七次 宣读笔迹专家的宣誓书(1947年1月20日)
第八次 拒绝将1915年中日条约作为文件(1947年2月27日)
第九次 无意反诘辩方证人益田兼利的宣誓书(1947年5月7日)
第十次 对三名辩方证人书面证据及宣誓书的态度(1947年5月8日)
第十一次 宣读日本策划将汪精卫从香港到上海再到东京的密电(1947年6月11日)
第十二次 不对辩方证人服部卓四郎反诘(1947年9月17日)
第十三次 质问土肥原贤二在战俘营中的作为(1947年9月]8日)
第十四次 驳斥为板垣征四郎辩护的证据(1947年10月6日)
第十五次 以日方电报驳斥板垣征四郎(1948年1月13日)
第十六次 和倪征噢顾问向法庭提交被告板垣征四郎的反诘立证(1948年1月14日)
第十七次 宣读检方终结陈词“沈阳事变及其后果”部分(1948年2月11日)
第十八次 宣读检方终结陈词“从控制占领满洲国到扩张到整个中国”部分(1948年2月12日)
第十九次 宣读检方对板垣征四郎的起诉总结(1948年2月24日)
第二十次 代表检方对土肥原贤二辩护总结的答复(1948年4月16日)
第三部分 向哲濬晚年关于东京审判的文稿谈话选录(1969—1983年)
一、陪同季南等各国司法人员受蒋介石接见回忆(1969年1月29日)
二、复韩述之(1979年或1980年某日)
三、在上海法学学会、国际关系学会座谈会上的发言(1983年某日)
第四部分 报刊对中国检察组的报道(1946—1948年)
附录
【附录1】季南检察长对各陪席检察官的介绍·东京审判期间季南致向哲溶信函选录
【附录2】中国检察官团队简介
【附录3】“东京审判一正义之剑”铭文
【附录4】明思与东京审判——周芳回忆选录
【附录5】向哲溶生平大事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