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第50条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条款。有关中国是否应当确立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争议终于尘埃落定。尽管《刑事诉讼法》仍然保留了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但有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一条款,本书作者还是可以名正言顺地得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对讯问有权保持沉默的结论。
作者关于刑事诉讼法的理解和基本立场,在这本书中几乎都已经展现的淋漓尽致。关于沉默权的价值选择,人权保障、自由优先、主体性原则,这三者之间逐一递进,层层深入,至今仍然是作者观察、理解和解释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立场。
《沉默的自由(修订版)》2001年曾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本次作者根据新刑事诉讼法对个别章节做了调整。由于这本书侧重于对沉默权的历史进行分析,对其价值进行解剖,对各国的规则进行比较,至今看来,它也没有随着时间的消逝而丝毫减损其价值。作为理解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50条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条款的基本读物,它对于人们了解这一制度、解释这一制度,仍然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